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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审批和有效期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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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 
  (1) 专家组进校考察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后,上报教育部,教育部将评估结果通知学校。 
  (2) 在一个月的争议期内,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诉。评估专家委员会将予妥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教育部复审。 
2.有效期 
  (1) 评估结论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暂定为5年。 
  (2) 在有效期内,如发现原有评估依据严重失实或教学方面发生重大事故等严重问题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取消对学校原有的评估结论。 
  (3) 学校也可以在进一步整改、建设的基础上,随时申请进行再一次的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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