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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23 09:30:02 浏览次数: 【字体:

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细则

(信息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学生在读期间违纪的,均按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学生处分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四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学校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党团组织可依据党团组织的规章制度做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各种评优评奖和先进的评定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成都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和学院所给予的纪律处分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但相关司法和公安机关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被收容审查,经审查无罪而释放者,不给予处分。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不得参与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盗窃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管理秩序或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严惩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迷信活动,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盗窃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以偷窃、诈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并执行公安司法机关有关处理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采取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欲获取或已获取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偷窃伪造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拾物不还、非法占有国家或他人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协助作案或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采取偷窃、诈骗等手段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盗用伪造他人证件、印章等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证明、证件等,或指使、授意他人盗用伪造相关资信证明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凡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组织或参与打架斗殴者:

(一)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者,视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策划打架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聚众械斗或伙同校外人员肇事者从重处罚。

(三)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均从重处理。

(四)借各种名义故意偏袒打架斗殴任何一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依照本条第三款中所列情况,给予最高一级处分。

(六)故意作伪证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犯有本条中上述各款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处分中的上限处分。

(八)犯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打架斗殴者须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逾期不执行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赌博、酗酒者,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或参与变相赌博者,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危及他人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卫生等,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旷考、旷操、迟到早退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无故旷缺课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旷缺课累计达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旷缺课累计达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旷缺课累计达5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无故旷缺课累计达7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参加教学实践(见习、实习等)或其他有组织的学校活动时擅自离开者,按旷课论处,其旷课时间按每天正常的教学学时计算。

(七)出操每缺一次或双周日晚点名缺一次,均按1学时计算。

(八)旷考者,该课程记“0分”,一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处分。

(九)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每迟到早退两次算旷缺1学时。

以上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计算,如不能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的,每天按10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考核(考试、考查)作弊者:按《成都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设摊摆卖或招聘、招工的;

(二)销售伪劣产品、弄虚作假,欺骗客户的;

(三)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客户财物的,或者向客户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要求引起客户投诉的; 

(四)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夜不归宿的;

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

(六)未经批准,盗用学校名义或其他正规组织的名义成立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

(七)在勤工助学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损害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危害网络安全的,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阴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国家稳定、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散布谣言、虚假或有害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稳定、诋毁或损害国家机关、学校声(信)誉以及其他合法组织或团体声(信)誉、公然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荣誉、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宣扬邪教、迷信、暴力、黄赌毒等,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晚归无正当理由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当年个人评优资格;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事故者,除负责赔偿损失和接受治安处罚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的;

(二)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刀具的; 

(三)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四)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

(五)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六)其他妨害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学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图书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造谣、诽谤、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寻衅滋事、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故意阻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利用合法组织或他人名义,故意侵害合法组织或他人利益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介绍、收留或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制黄、贩黄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制毒、贩毒、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术道德甚至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列举的行为,但《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已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学籍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类似的条款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从轻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二)从重者:

1.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隐瞒事实真相的;

4.故意不执行处分决定的;

5.屡教不改反复违纪的;

6.私下解决纠纷,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7.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8.涉外活动违纪;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违反以上各条款两项及其以上的,一律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一般情况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审定,报学生处;学生在公寓违纪,由公寓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发文。

(二)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处理意见。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或处理中舞弊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重新审议。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牵头,会同有关学院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八)学生受到记过或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人事档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九)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提出解除意见,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满,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写出汇报材料,由学院写出受处分学生考核材料,提出解除建议,通过学生处或研究生处,申报主管领导审批。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得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单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其毕业证。

(十一)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办理离校手续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时,按相关程序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在三天内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公告5天)等方式送达本人,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同时根据管辖范围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是否公布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决定。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有关办法和处理程序具体见《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视对学生处理后的工作:

(一)学生受处分后,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处分决定可不装入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91日起正式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应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对本细则颁布前已执行和处理的事件,一律不再改变。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终审: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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