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的申诉制度,创建科学高效、程序合法、以学生为本的学生管理体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述处理的学校机构是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学校赋予其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复查事项的权力。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12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办、学生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业教师1名,心理学专业教师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2名,涉及学生纪律处分的申诉事件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其他的申诉由主管学生的校领导担任主任。设副主任2名,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中凡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关联的委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为:
(1)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2)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复查;
(3)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4)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程序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应当有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年级、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接受申诉书的机关设在校办。校办将申诉书交给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述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有权申诉的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四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校办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者,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者视为不再申诉;
(3)不在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校办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
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委员会成立该项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三人或五人组成,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决定采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时,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学院)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述人的申述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超过2/3人数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二十条 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将与原处理决定不一致的申诉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布告栏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对申诉人的原处理单位(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诉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申诉委员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四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用书面申请的形式要求撤回申诉。申诉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即终止该申诉的审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只涉及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如果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诉;若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六条 继教、成人,非直属学院的学生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