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成都中医药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原则上时间不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之力阻碍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教务处会签,校长批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校,由校医院组织体检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校手续。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教务处会签,校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入学,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须到计财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注册,经注册后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二周未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报经省教育厅备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由学生处和计财处认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实践教学、课间见习、岗前培训、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等)(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记分制评定成绩。学生考核成绩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考,若再不及格则必须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限定重修次数,重修课程门数与重修总学分数不影响学位资格的取得。考核虽然及格,但不满意者,允许学生缴费申请重修。
凡重修学分,必须按规定缴纳补学分费后,方可办理手续进行重修。
第七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指导性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列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任选课的学分绩点不列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五级制成绩 | 成绩绩点 |
100--90 | 优秀 | 4.0 |
89--80 | 良好 | 3.0 |
79--70 | 中等 | 2.0 |
69--60 | 及格 | 1.0 |
60 分以下 | 不及格 | 0 |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的学分绩点=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成绩绩点×课程学分)÷Σ 课程学分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或平时锻炼的考勤与体育课的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按标准学制限定修读年限,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本科学生提前 1 年或延长 2 年,专科学生延长 1 年。
第十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通过考核。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四年制非医类专业为 180 学分,四年制中药基地班为 190 学分,五年制医类专业
为 240 学分。三年制医类专科为 140 学分,三年制非医类专科为 138 学分。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有限选课
和任选课之分。
必修课:指根据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和业务培养要求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是该专业学习必须修读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
限选课:指为加深和拓宽专业基础而开设的、在规定范围内要求学生选修的课程。
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分的计算: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教学环节原则上
每 16—18 学时计为 1 个学分,毕业实习和专题实习每周计为 1 个学分,岗前培
训计为 1 个学分,农村、社区医疗实习计为 1 个学分,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计为
1 个学分,国防教育课(含理论课和军训)计为 2 个学分,形势与政策计为 1 个
学分,素质教育与创新教育课计为 2 个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学费等费用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选课必须严肃认真,详细阅读学校的指导性培养计划和《选课指南》,在导师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制订出适合自己特点、兴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选课时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学习规律,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再选后续课。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
核,不参加考核者,作为“旷考”,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和择业需要,申请辅修本校其它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时须持有效证件,遵守考场纪律, 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同时按《成都中医药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办法》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事先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处长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事先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中进行。无故旷考者,该课程需重修。经批准缓考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院更能发挥其专长者;需要转入其他院校者,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入学超过 2 学年者。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5.应予退学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
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处处长审批,报校长批准。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
校两校同意后,由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3.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休学年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 1/3 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无论本人申请或学校决定,均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由学院通知学生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发给休学证明,并将休学决定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保留其学籍;
2.休学期间不得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4.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无论何时休学,时间一律从开学算起;
5.其他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不合格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视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制度。每学年结束时,各学院应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清理,根据学生累计取得的实际学分数(见本节表 1、表 2、表 3、表 4),分别给予学生学业提醒、学业警示、退学,以书面文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生当年获得的学分达到退学标准者(见本节表 1、表 2、表 3、表 4);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根据上述各项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表 1 五年制本科学业提醒、学业警示、退学
学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 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8 | 低于 40 | 低于 35 | 低于 20 |
第二学年 | 96 | 低于 85 | 低于 75 | 低于 60 |
第三学年 | 144 | 低于 130 | 低于 110 | 低于 100 |
第四学年 | 192 | 低于 175 | 低于 155 | 低于 140 |
第五学年 | 240 |
| 低于 240 | 低于 170 |
表 2 四年制本科学业提醒、学业警示、退学
学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 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5 | 低于 38 | 低于 35 | 低于 18 |
第二学年 | 90 | 低于 75 | 低于 70 | 低于 50 |
第三学年 | 135 | 低于 110 | 低于 105 | 低于 90 |
第四学年 | 180 |
| 低于 160 | 低于 120 |
表 3 三年制医类专科学业提醒、学业警示、退学
学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 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7 | 低于 38 | 低于 35 | 低于 22 |
第二学年 | 94 | 低于 75 | 低于 70 | 低于 60 |
第三学年 | 140 | 低于 110 | 低于 105 | 低于 100 |
表 4 三年制非医类专科学业提醒、学业警示、退学
学年 |
标准学分 | 学业提醒 学分标准 | 学业警示 学分标准 | 退学 学分标准 |
第一学年 | 46 | 低于 38 | 低于 35 | 低于 22 |
第二学年 | 92 | 低于 75 | 低于 70 | 低于 60 |
第三学年 | 138 | 低于 110 | 低于 105 | 低于 100 |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成都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规定的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一年内, 可申请返校缴费参加未获学分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时间填写。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我校学士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对符合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应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本细则颁布前已执行和处理的事件,一律不再改变。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医学信息工程学院教学科
2021年5月6日